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工作方案,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要限时从重要岗位调整下来。目前,广东基本完成了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其中调整市厅级干部9名。 针对“裸官”现象,从中央到地方的防范机制日益密织。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广东省对此亦有细化规定,将“裸官”排除出重要岗位、将处在重要岗位的“裸官”限时调整,这些都是进步。但在笔者看来,解决“裸官”问题,绝不是“一调整了之”。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裸官”本人无法左右妻子和子女们的移民选择,就如报道中提及的,在交接会上唱《渴望》的那位“裸官”,几次三番劝妻女回国,都未能奏效。在“裸”的责任上,还是应该科学厘清“个人”和家庭成员的责任,做到客观公平对待“裸官”的“裸”。 在我看来,中央和有关方面严格执行调整“裸官”岗位规定,主要目的是避免和防范“裸官”腐败、“裸官”潜逃的隐患,但“裸官”成员较为复杂,一些“裸官”提拔到某个岗位上也是经过合法程序和组织认可的,说明在某些方面上这些“裸官”并非一无是处。因此,在调整“裸官”们到了不太重要的岗位之后,还应该继续加强对“裸官”的管理和制约,如此才能将问题防患于未然。 □毕晓哲(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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