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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艾滋不应僭越依法行政

2014-06-03 07:37:15刘志权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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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此举,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较真”,似乎煞风景;但长期以来,正是从上到下的“较真”太少,造成了社会对法律法规的普遍轻慢。】

河南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范围。尽管无需学生个人买单,甚至也不需增加流程,此举依旧引发争议。

教育厅此举动机易于理解:河南是艾滋病相对高发地区之一;政府买单对面广量大的学生统一检测,不仅高效,且上有益社会、下有利学生,所谓“早发现早预防”嘛;更何况也声明了:检测结果严格保密。如此情形,公众尚不领情,可谓“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问题恰恰在于,哪怕善意的包办,亦无法取替“自愿”。

这一“瑕疵”尽管“微小”,却意义重大。在反对者看来,此举公然违背2006年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

有必要学习《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权限只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另外,《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中建议进行艾滋病检测的对象,也只是“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相关法规表述清楚严谨:“自愿”是刚性的,不以“好心”或“结果保密”为置换前提;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更无权改变艾滋病检测对象。《条例》制定时,未尝没有考虑到更为“高效”的统一检测的可能性,之所以弃之不取,应是将个人权利纳入了考量。

但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刚性和尊严并不能始终得到尊重。从政府到所谓“专家”,会轻易加上很多“变通”和“个人理解”。好心和效率,成为突破法律法规的普遍托辞。具体个案中,变通也许的确带来高效,但也正是我国法制意识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状的“始作俑者”。

事实上,出于对法律法规的尊重,河南省本可在相关检测中加上“自愿”二字。“一刀切”的检测,固然干脆,但无法摆脱“懒政”嫌疑;另一方面,“免费”意味着公共财政支出,那么,这一支出是否经过必要听证并纳入预算?

对河南此举,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较真”,似乎煞风景;但长期以来,正是从上到下的“较真”太少,造成了社会对法律法规的轻慢。因此,这一层面的追究,意义也许比从艾滋病防控角度的讨论更大。

本报特约评论员 刘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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