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一些规定系统化上升为部门规章。除明确停机坪延误补偿、要求航空公司制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外,有一条细节规定耐人琢磨:“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新闻下的评论可见,“费用由旅客自理”的规定导致了一边倒的倒彩。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普通旅客如何甄别航空公司给出的延误理由?极端天气当然是可视因素,除此之外,航空管制和机场管理都是旅客难以获知和确证的信息,至于对机务维护云云,航空公司能否如实告知乘客则更令人怀疑。难怪有网友在新闻下评论,此规定一出,“以后飞机一延误,就是这两个理由(天气原因、空中管制)”。 被服务方是个体、服务方是机构,一般规律而言,双方信息也很难对等,解释权肯定是在服务方。航班延误一事的信息不对等性则更加明显:一则,航空事物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非普通旅客所能置喙;二则,就单个延误赔偿纠纷而言,不会有监管机构即时介入;三则,追责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其代价常常超过延误带来的个人损失。为了“食宿自理”的费用和航空公司在延误理由上“较真”,得失可想而知。反过来也可以说,此规定给航空公司“灵活操作”留下了后门。 不要小看这种利用规则的能力。根据民航局2004年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应给予乘客一定的经济补偿。有的航空公司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在乘客等候即将到达4小时的时候通知他们登机,让乘客在飞机上坐一两个小时之后,再将他们赶下飞机。类似的情况恐怕不难举例,只要规则有空子,就会有人耍流氓。 另一个隐蔽却更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到底谁该为航空管制买单?航空流量控制不可避免且比较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视为了一种不可抗因素。航空公司在管制造成的延误面前固然挺“无辜”,但普通旅客更是无过错方。双方无责的情况下要求旅客“食宿自理”,等于将旅客实际置于了“买单者”的位置上。这种权责关系,需要更认真的厘清,至少是更详细和充分的解释。因为关于航班延误补偿的很多争论,都是与这个问题同构的。 航班延误、“食宿自理”事儿并不大,估计很多乘客都习以为常了。但一旦落实到法规,任何规定都必须有充分的正当性,有明确的权责关系和明显的说服力,这是法之为法的关键所在。如果一项规则落地,只能让利益相关方感到“不值当较真”、“没法较真”、“较真也没用”的无奈,那恐怕难称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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