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一名21的岁网友曹某不满车被贴条,发帖骂交警“孬种”后被行政拘留一事,两日来引发广泛关注。兖州区公安局昨日受访时称,该网友发帖时除“孬种”外,还有更多“难听的内容。”尽管如此,@兖州公安昨日22时37分还是发布消息,称决定撤销拘留曹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其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5月15日《南方都市报》) 网友骂交警“孬种”事件终于出现大逆转,以警方撤销处罚决定并向网友道歉而告终,舆论博弈终于战胜了傲慢的公权,胜利来之不易。这件事或许可能成为“网友骂公权”的又一个典型案例,警示那些手握公权力的执法人员。 这件事再次暴露少数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欠缺,其实就是骨子里的特权思想在作怪。交警本身是特权部门,工作时间长了,没有人监督,很容易滋长特权思想,滥用执法权。而这种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身为交警,本人或许并不一定感觉得到,即使有点儿感觉,由于习惯了,也不会觉得有问题,甚至认为是正常的,觉得自身有一种浩然正气,对看不惯的人和事就要治一治,杀杀锐气,却不知道滥用执法权的危害。 虽然网友骂交警“孬种”的确不对,应该受到道义谴责,但是,网友骂执法机关,并没有点名道姓骂具体的交警人员,岂能对其使用“法器”?退一步说,即使网友骂具体的交警,也属于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性质的案件,执法机关不能出面替被骂的执法个体出面“搞定”,否则,就是“公器”私用。这大概是有网民认为交警涉嫌滥用执法权对网友进行打击报复的原因。 当然,这里要提醒公权力厘清一个错误的认识,公职单位不能把执法人员执法时被骂视为与公务行为有关,属于“公事”,一定要“公办”,假维护执法机关“威信”的名义,走到前台替执法个体“摆平”挨骂的问题。 事实上,执法人员执法时挨骂,肯定是执法方式有问题,或者执法不公,属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个体素质问题,应由执法人员个体自行负责和承担相应的后果,执法机关不能包办代替。但当下不少执法机关总是模糊身份和权力边界,力挺执法人员,这或许是滥用“公器”的原因。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这起错误的行政拘留得到纠正,撤销了对网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局知错能改,值得肯定。不过,这个内部纠正来得并不容易,既不是正常的内部监督程序生效,也不是正常的内部自动纠偏,而是迫于舆论压力,是舆论力量博弈的结果。 这起错误的行政拘留恰恰暴露了行政拘留执法程序的漏洞,或者监督成摆设,也就是说,纠正拘留网友的错误是一种偶然现象,不是制度性的,不能从执法程序上防范类似的错误重演,不能堵住源头的漏洞。 因此,虽然交警道歉了,但根本问题没有解决,事实上堵漏洞限制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比道歉本身更加重要,否则,网友被错误拘留的现象还会发生,执法人员知法违法,不仅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还损害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司法公信力,动摇人们的司法信仰。 |
相关阅读:
- [ 04-03]最帅交警是在忘我工作时
- [ 03-18]殴打交警者究竟是谁?
- [ 03-04]校门口人车大战交警咋执法的?
- [ 01-28]380起违法记录也有交警放任之过
- [ 01-09]司机跪交警:人性化弹性考验执法刚性
- [ 01-06]从交警离岗救人被记过看规则意识
- [ 01-06]交警离岗扶老人,有必要处分吗
- [ 09-25]阻扰交警执法的村支书助理是个什么“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