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一部更加严厉的法律,固然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但再严格的法律,都可以在办公桌上轻松地制定出来,严格的监管却需要无数监管部门和人员,一日不可懈怠地努力工作才可能实现。】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此次修法强调:“我们既然决定修法,就要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 这些铿锵的话语一方面表达了中央政府决心改善食品安全现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同时也证明媒体将《草案》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并非虚言。 将《草案》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通过并实施)对照不难发现,在前几章的修改中,除了新增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措施之外,基本是一些技术性、细节性的修改、补充。但对第8章“监督管理”和第9章“法律责任”,却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和新增。譬如在新增的第105到第108条中,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统计、发布,对食品安全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第9章中,则就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更加详尽也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新增的就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问责的规定,更是强化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有助于地方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如果这些更加严格的具体规定都能得到切实落实,则李克强总理所称的“严厉的处罚”,就有可能真正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也会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 但不必讳言的是,法律制定得再严格,毕竟也只是纸面上的制度。如果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监督,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现象就无从发现,所谓“最严厉的处罚”也就无从谈起。 几天前,央视刚刚曝光了江苏省兴化市一家生猪屠宰场的内幕。这家无证屠宰场公然为活猪注水,每天可为市场提供近万斤注水肉。更可怕的是,在这家屠宰场里,驻站的卫生防疫人员完全放弃监管责任,任由屠宰场工人自行“检疫”,看似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完全弃守。而就是这样一家公然存在的屠宰场,在当地曾连续4年被举报,当地监管部门居然以“一次也没查到”而放任不管。面对这样的监管真空,即便是“史上最严”的法律,又如何能带给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 实际上,现行“食品安全法”讨论、颁布之时,也曾被称为“史上最严”,如果该法能够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得到严格落实,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也决不至沦落到令消费者“谈食色变”的程度。回顾“史上”最严重的几次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没有一例是由于“无法可依”而发生。相反,那些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都是在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真空的情况下不断发生、积累,直至对消费者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后,才得到法律的惩罚。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法律都沦落成跟在悲剧和媒体后面收拾残局的被动角色。 因此,修订一部更加严厉的法律,固然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但再严格的法律,都可以在办公桌上轻松地制定出来,严格的监管却需要无数监管部门和人员,一日不可懈怠地努力工作才可能实现。如果套用那个被用滥了的木桶理论,则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取决于监管这块“短板”。就现状而言,这块短板真的很短。在有些地方,已短到不能再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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