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晚上,在杭州龙井路西向东下山方向,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翻在了路边,一认证微博称,该车驾驶者为5年前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角胡斌。(5月4日《青年时报》) 汽车拐弯时能够发生侧翻,速度起码也在60码左右或以上。基于此,人们可以判断这是又一起“70码事件”。网上,胡斌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笔者认为,评判“胡斌翻车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面,在法律层面似乎也存在很大的困境。 首先,要确定的是,胡斌此次危害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刑法是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既没有“追逐竞驶”的有效证据,也没有“醉酒驾驶行为”,结果上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也不属于“情节恶劣”,所以,胡斌此次翻车,很可能不会受法律的任何惩处。 再说一说驾驶证问题。胡斌因减刑出狱后于2011年再次提出学驾申请。根据规定,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已过处罚时限2天,符合规定。 有几个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已两年,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立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二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一些天生具有危险驾驶倾向的人而言,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有网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身禁驾”。但公安机关做出终身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显然,胡斌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法律也不会因为翻车的司机有前科而对其禁驾。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危险驾驶罪”、“终身禁驾”的门槛过高,都在制度层面对“胡斌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纵容。当下,国人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4亿,如何防范汽车成为杀人的工具,显然是摆在交通法规和交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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