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专访了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他明确表示,南京绝对不可能像杭州那样突然限牌,因为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对限牌有明确规定:限牌与否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即便审议通过限牌,也必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5月4日《现代快报》) 随着城市拥挤与污染的加剧,限牌作为治理的手段之一,成了不少城市的选择。限牌作为公共政策,事实上是对居民特定权利的限制手段。天津与杭州先后“突击限牌”,注解了权力不受约束,对政府公信造成的深深伤害。 如此语境下,城市限牌似乎正在形成“多米诺效应”,酝发城市一轮又一轮非理性购车热潮。毫无疑问,一两个城市的“突击限牌”所带来的影响却是全国性的,并且是长久的。潜在应对限牌中的种种心理,正在考验政府的定力与操守。 不管是人的诚信,还是政府的公信,不在于“诺”,而在于违信有可堪匹配的成本,并由有效的机制来维系纲常。所以,面对限牌之于政府的信任危机,之于购车乱象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损害,江苏省人大相关人员从法治的角度来澄清,确实要比政府瓜田李下的表态更有力度。 对于限牌,地方性法规形成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政府制定政策要遵循的基本程序,更是政府获取特定权力的基本途径,即这种权力是依法赋权的结果。不过,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和江苏一样,在地方法规中制定了限牌的相关规定。那么,是不是政府就不受约束了,可以相机而定?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权力法授是公权力的基本伦理,公权力只能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非法规规定的都是权力的禁区,制定公共政策所需要的权力,需要通过立法的程序来赋权。 从构建法治政府的角度来解读限牌,其实也就是限权的基本命题。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实施公共管理,这个权力是有依据的、有限度的、有边界的。显然,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遵守行政权力的基本伦理,做到法不授而不行。同时,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把公共政策的制定内嵌到立法的程序中去,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只有维护行政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确立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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