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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不应有

2014-04-29 16:39 朱昌俊 来源:羊城晚报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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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而过去对超生的新生儿,在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当于罚款)之前是不予上户口的。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有1300多万人没有户口,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因而未能进行户籍登记。(4月28日《现代快报》)

从权利的角度讲,“黑户”人口面临着就学、就业、结婚生子,哪怕是出远门都问题重重的困难,更遑论社会福利。因此,称他们为“不被承认的公民”,或许更为恰当。

对于那些饱受权利之殇的“黑户”们而言,户籍管理与社会抚养费的“脱钩”在地方上的率先突破,无疑是一种值得期待的纠偏与还原。但纠偏的进度又不得不令人疑虑:地方性突破,何时迈向全国性的规范执行?如果“脱钩”的对象仅限于新生儿,那些“不曾被承认的公民”的权利与身份又将何以被兑现与还原?可以预见,对于一种被默认长达数十年的“土政策”的纠偏,其中难度与复杂性可想而知。但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计,这样的纠偏宜早不宜迟,且更有必要由地方主动“试验”上升到法治上的统一施行,以真正令每个被失落的公民尊严都得以修复。

户籍与社会抚养费的捆绑,源自于地方政府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压力。也正因如此,松绑所带来的一个潜在的压力或说阻力即是,后者的征收难度将上升。可以理解这样的逻辑推理甚至利益算计,但如果这依然是阻碍两者松绑的唯一理由,不得不说,其中最该被纠偏的,仍是治理上的狭隘与法治观念上的滞后。因为,于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迅猛成长的当下,公民权利是否优先于行政性罚款与处罚,显然已有着不言而喻的答案与社会共识。为了便于某种社会治理手段的施行,就不惜搭上公民权利的剥夺,如此行为之中的权利偏颇与治理误区,早已昭然若揭。

公民权利不是手段,本身即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保障的最低限度目标。更没有一种权利可以被视为另一种治理实现的筹码。于此而言,加速社会抚养费与户籍的“脱钩”,只是公民权利修复的一种必然要求与常识的回归,不应该再有任何理由被延迟。于公共治理来说,它的警醒意义同样应该被铭记与践行:法治社会,不应该有“不被承认的公民”,任何的治理与管理方式,也都应止于公民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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