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铁券”法律,必须要有相应的“铁腕”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里,仍然缺乏关于执行、问责和监督的保障措施,相关部门还须再接再厉。】 4月21日~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4月24日,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新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常一部法律通过三次审议就可以付诸表决,而环保法从2001年开始修订,历经四次审定,此前每次都因争议太大没有通过,可见其复杂程度。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表示,三审再加一审,是为了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新环保法,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来保护环境。 在这些争议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其实是局限于一家官方机构,此举引发公众强烈质疑。到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但仍然面对较大质疑。 四审稿的环保法,明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连续活动5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公民个人无法发起公益诉讼。尽管如此,这仍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在中国从此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增强了公众以诉讼应对污染的力量。 新环保法还提出“按日计罚”,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中国学界长期呼吁、环保部门孜孜以求的。在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排污企业的处罚额度都比较低,而且是一次性处罚。另外,这次修订,大大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如查封、扣押、拘留权,这些强制执行权得到加强。这是前所未有的,使得环境保护部门不再是当初那个相对弱势的行政部门,有了更强的执法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的环保法应该说是全世界最好的环保法之一,采取了一些很严格的措施”,“我相信如果严格执法,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如果严格执法”这句话意味深长。一部法律,修法严格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能否“严格执法”,尤其是在中国。目前,我国严重的环境危机,可能不是因为没有一部好的法律,而是环境问题并非部分地方政府的优先议题,环保部门执法不力或阻力重重。 此前,出于各种原因,环保部拒绝将PM2.5纳入空气监测指标,拒绝公布各城市空气指数;在中央领导推动下,才推出了时间表。而以“国家机密”为由不公开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情况,同样有惰政和渎职嫌疑。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铁券”法律,必须要有相应的“铁腕”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里,仍然缺乏关于执行、问责和监督的保障措施,相关部门还须再接再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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