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扩展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允许个人和更多的民间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代理人。 在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后,兰州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是一波三折。 4月14日,5名兰州市民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 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6名研究生提起民事诉讼,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收下诉状,但没有明确答复是否立案; 4月21日,20名兰州市民联名敦请甘肃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甘肃省消协秘书长称,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下一步消协秘书团以及部分消费者将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公益诉讼是用司法手段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在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中,所有市民都既是利益相关者,也是受害者。按理说,市民们诉诸法律,应该是有法可依。但是,从现有的新闻事实来看,在究竟适用民事诉讼还是公益诉讼时,让司法机关犯了难,也让市民的权益保护落实难。 按公益诉讼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这可能是兰州中院拒绝5名市民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可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通过法律来维权,这未免有点不合情理。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其中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说,面临如此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这个时候就应该挺身而出,主动提出公益诉讼的请求,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可事实上,与公众期待相悖的是,在4月14日5名市民的诉讼请求被兰州中院拒绝后,就一直有声音呼吁,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应当出来代表市民进行公益诉讼,但却没有任何反应。直到一周后,20名市民联名敦请,消协的态度仍不明确。 据悉,这是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后遇到的首例请求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维权案例。甘肃省消协的反应,让人对于消协能否积极进行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持乐观。 消协为何对于公益诉讼维权不积极?其实原因并不难分析,消协作为半官方机构早已屡遭诟病,其依赖行政拨款,很难保持绝对的独立和中立,有的时候,为了跟官方保持一致,甚至还需要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很多时候,即便消协能够站出来,也难免受到各方因素的干扰,全力而为。在此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全国各级消协也大多处于失声状态。如此看来,在兰州市自来水污染事件中,最大的责任虽在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但事涉公共安全,一些相关部门亦无法脱离监管之责,当地消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法积极回应公众诉求也就不难想见了。 从这个角度上看,要保证公益诉讼真正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既需要消协在“去行政化”的社会改革中健康转型,勇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代言人,有为才有位。另外,更重要的是,应该扩展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允许个人和更多的民间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代理人。而如今,把最具有利益关系的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既不合情,亦不合理。 |
相关阅读:
- [ 04-23]“环境公益诉讼”门槛越低越好
- [ 04-16]消协,兰州人喊你发起公益诉讼
- [ 04-11]环境公益诉讼亟待破冰
- [ 03-06]公益诉讼是推动控烟的新路
- [ 10-22]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究竟放宽了多少
- [ 07-02]去掉垄断和关联,才有环境公益诉讼
- [ 07-02]环境公益诉讼的“独家”之忧
- [ 06-27]放开公益诉讼才符合“环保国策入法”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