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许可证管理办法”,不等于废止其“上位法”,其意义主要体现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不过,“误读”的短暂兴奋,也折射出浓烈的民意诉求。 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消息一挂出,一些网站立马作出解读,理解为“废除盐业专营制度”,随后专业人士指出,这其实是误读。事实上,确立我国食盐专营制度的是《食盐专营办法》,诸如“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等条款,而非这个“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许可证管理办法”,不等于废止其“上位法”——《食盐专营办法》,其意义主要体现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而非食盐专营制度的更张。不过,“误读”的短暂兴奋,也折射出浓烈的民意诉求。 说到专营制度,食盐专营可谓源远流长,我国食盐专营几乎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盐铁论》更是记录了西汉时期贤良文学们对汉武帝盐铁官府垄断专营等经济政策大讨论之盛况。食盐专营,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最早是为了政府税收,直至建国之初,盐税仍为重要税源之一。今天,食盐专营税收方面的功能正日益弱化,但专营功用显然不止这一个。它一方面保障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效率,譬如碘盐供应,确保缺碘地区人群补碘;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化解突发情况对市场的冲击。譬如2003年初,南方十省市发生大范围的食盐抢购风潮,专营制度有效对冲了抢购风波,防止出现脱销。 倘若食盐专营能够找到五条支持理由,对面恐怕就能找出十条理由。由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于2011年4月发布的《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研究》课题也承认“食盐专营代价高昂”,问题包括:经营效率较低、垄断滋生腐败、产销矛盾突出、食盐专营扩大化等。效率低下、产销矛盾突出可划归计划经济体制弊端名下,而垄断滋生腐败、专营扩大化则属于权力腐败、权力扩张的范畴。食盐专营的行政性垄断问题也许还不止这些,当年被曝光的一些地区因碘过量患上甲状腺疾病者也不得不继续“补碘”的怪象,就暴露了专营体制的弊病。盐业公司角色错位——既当裁判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又是运动员,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两者如何兼容?此外,盐业暴利也饱受社会诟病。 食盐对国计民生虽然重要,但市场规模不算太大,盐业也不是稀缺资源,而且许多曾经被视为不能废除专营的行业都放开了,如粮食系统、邮政系统等等,食盐专营制度终结似乎也顺理成章。一步到位难度太大,不妨分步走——先是进行结构调整,包括推进政企分开、深化盐业公司内部改革;然后是经营调整,取消食盐产销计划、采用招投标制、市场化采购等;再就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障法律供给;最终过渡到食盐市场自然放开,全部食盐定点企业可自由销售其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只做好监管工作,维持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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