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目前公众参与度还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公民举报保护制度未建立。专家提出,国家应尽快出台《举报法》,为保护举报人,必要时,国家应对关键证人进行身份重置。 举报人身份重置制度在一些国家的确已经推行,并且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例如,美国“马歇尔项目”开始以来,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9500多家庭成员进入项目安排并受到保护,由“马歇尔项目”办公室重新安排居住地和发放新的身份证件。香港现行的《证人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就是“为证人另立新身份”。但是,在我看来,这并非现阶段最重要的事情,我们制定《举报法》,核心问题在于让公权力有所作为,以及将公权力关进笼子里。 在西方一些国家,举报人身份重置主要是面对那些黑社会、恐怖犯罪的举报人、证人,在我们国家当然也存在这些犯罪,但这其实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在目前是否具有可行性值得探讨。更重要的是,我们证人、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主要是官员和公权力,最急迫的是要让公权力有所作为,和限制公权力。如果因为举报公权力免受打击报复,不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大大地减少,而且“民以吏为师”,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也不敢轻易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 首先,公权力要具有能动性,要有所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增加了对证人保护的多项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同时,对于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法律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现实中,这些规定的落实都不容乐观,一些举报人的姓名和个人信息,不但不保密,反而经过层层批转,最终落到被举报人手中;还有些举报人历经千辛万苦,在成功举报贪官后,却被本单位开除,甚至被殴打、伤害,公检法机关却坐视不管。 其次,保护举报人,还须限制绝对的权力。一些举报人举报贪官后,不但贪官没有被查,反而自身被公检法机关拘禁、判刑。比如李国福举报原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张治安,司法机关没有查处张治安,反而张治安指使区检察长汪成罗织罪名将李国福关押,最终李国福惨死看守所。再如,最近落马的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曾指示公检法办案时说:“举报人抓了,给他们判刑,抓错的也要抓,判错的也要判。”2010年1月,赴京上访者张正华果然因非法拘禁罪、非法游行罪入狱两年。 所以,对于保护举报人,目前最重要和最急迫的是规范公权力。一方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让负有职责的司法机关负起担当保护举报人的职责,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坐视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则要建立起监督和制约机制,让官员无法轻易打击报复举报人,更不用说动用司法力量来打击举报人。至于“举报人身份重置”等制度,可以先交公众讨论,如果条件成熟,也不妨实行。 杨涛(江西 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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