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准备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实施差异化缴存制度。具体来说,该市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公积金最低收入缴费标准,如果职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公积金。这一改革受到了舆论的肯定。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职工购房互助基金。这一制度建立20年来,成为职工购房重要的“资金后盾”。但是,由于低收入者所缴纳的公积金从数额上看比较少,因此对于帮助这部分人购房所能起到的作用比较小,事实上在目前房价高企的情况下,低收入者买房基本断了念想,而他们所缴纳的公积金则被锁定在公积金之中,成为有条件买房者的补充。公积金形成的这种局面被指责为“劫贫济富”,舆论对此多有批评,并呼吁建立公积金退出机制,让低收入者能够更自由地支配属于自己的这部分钱。 但是,这种批评并不符合公积金的实际情况。低收入者固然买不起商品房,但如果他们的住房困难,按照条件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同样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低收入者目前不买房,不等于永远不买房,而武汉市的改革在向低收入者打开定期提取公积金通道的同时又规定今后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这等于彻底阻断了他们在未来买房时得到公积金援助的可能性。退一万步说,即使职工在工作期间从来没有用过公积金,但他们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却为他们提供了一份类似于“零存整取”的储蓄,在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至于有的职工有急用,比如得重病时应该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医疗费用,其实这应该是医保的责任,如果随意允许职工将公积金用于医疗,这不仅违反了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更重要的是,它反而会起到掩盖现有医保制度严重不足的消极作用。 当然,这并不是说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国的公积金有国家指定的机构管理,但像其他政府机构一样,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运作也很不透明,目前围绕着公积金所产生的一些争议,正是由于管理机构不够透明所引起的。大量积余的公积金存放在银行,可以按大额储蓄得到较高的协议利息,但划拨到职工头上的利息则一律按活期储蓄计算。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也远高于存款,这部分利润的去向目前也处于不明朗状态。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服务机构而不是盈利机构,因此,它应该本着政务公开的原则加强透明度,方便民众的监督,以保障公积金参与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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