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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冤案责任人不能“内部问责”了事

2014-04-11 08:49 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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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叔侄强奸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如今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勇于纠错堪为典范,同时须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惩处,不能留下姑息迁就、袒护罪责的败笔。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日前向媒体透露,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已经得到纠正,国家赔偿已全部到位。齐奇表示,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有所不同,“叔侄强奸案”中未发现故意制造冤案,对责任人是在组织内部按党纪政纪问责。

齐奇院长回应了外界对浙江“叔侄强奸”冤案的关切,但他透露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又引起了舆论的争议。人们万难理解的是,制造了这样一起冤假错案,致两名被告蒙冤坐牢十年,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此案有关责任人却只是受到“内部问责”,如此轻飘飘的处理,如何能体现错案追究制度的严肃性?如何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效防止类似冤案悲剧重演?

齐奇院长笼统谈到对责任人按党纪政纪问责,没有具体透露都有哪些责任人分别受到什么处理。从办案环节看,有关责任人员既包括法院系统人员(可能还包括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前者的责任主要在于,当年案件审理时对有关证据甄别不严、判断失误,以及未能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对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后者的责任主要在于,侦查程序和手段不合法,办案人员涉嫌串通牢头狱霸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在这两个环节中,即便法院系统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都不是故意制造冤案,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对他们的罪错也不能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不能仅仅来一个“内部问责”就万事大吉。

现行刑法中,涉及刑事错案主要有三种罪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构成暴力取证罪;出于个人目的,为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浙江“叔侄强奸”冤案中,有关人员涉及暴力取证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可能基本可以排除,但涉及刑讯逼供罪的可能不能轻易排除。不但张氏叔侄多次反映遭受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涉案狱霸承认受命配合警方工作,案件去年重审时,检察官也认为“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况”。而且,对刑讯逼供指控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公安人员,并不能拿出足以证明未实施刑讯逼供的有效证据。这种情况下,对是否涉及刑讯逼供罪应当继续调查侦查,而不能就此一笔勾销。

此外,蒙冤的张氏叔侄共获得国家赔偿211万元,这笔钱是全部由国家赔偿亦即由纳税人买单了呢,还是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款项?《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叔侄强奸”冤案中,有关责任人员即便不存在“故意”,但“重大过失”是不能轻易排除的,如果构成重大过失,须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笔“账”同样不能不了了之。

浙江“叔侄强奸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如今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勇于纠错堪为典范,同时须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惩处,不能留下姑息迁就、袒护罪责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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