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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污”才能还碧水蓝天

2014-03-20 09:30  周  云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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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广西贺州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去年7月1日,贺江部分河段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经查,贺州汇威综合选矿厂为此次事件的重要污染源。而黄强在担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为其庇护,对此次污染事件负有重大责任。

这一起贺江水污染案,只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如果从客观规律出发,那么对水污染的治理,各级政府是否应表现出与治理雾霾同样的决心,至少也应表现出同样的姿态呢?

而更为严重的问题,正如本案所暴露出来的一样,环境治理本身,成为一些官员手中可以变现的筹码,用于权钱交易,中饱私囊。综合以前的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渠道得来的消息,在一些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甚至形成了“谁交钱、谁污染”的令人痛心的格局。这其中,有的是出于维持地方政绩的目的,有的则是私相授受的权钱交易。

可以看出,不管动机如何,血淋淋的现实是:部分负责治理环境污染的部门和个人,他们有治理环境的职责,也有治理环境的工作实践,但却不以环境治理本身为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形形色色的动机,使环境治理沦为实现这些动机的工具。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空气污染、水污染还是其他污染,又如何指望治理得好呢?

不过事情终究没有那么绝望,贺州水污染系列案开始判决,其实就是在昭示一条正确的环境污染治理之路:以法治污。将在环境污染中出现的各种偏差,用法治来纠正。那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者,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由于监管不严、工作疏漏造成的污染,也应该严格问责。对于排污企业,也不能像以往一样多以罚款了事,而是同样要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让污染环境者坐牢,以惩前毖后。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治的重点对象,始终还在于公共管理者。老话有言,纲举目张,只有用法律督促公共管理者真正负起责任,让环境治理回归环境治理本身,碧水蓝天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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