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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微代言视同广告规范

2014-03-17 16:18 毛忠斌 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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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近来兴起的“微代言”模式,开始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吐槽。这类推广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艺人既不需要付出多大的劳作成本,又可以很好规避产品责任。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可以辩解为只是个人“分享”,并非推销广告(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微代言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又是个新问题。微代言因为零成本、易操作以及隐蔽性等诸多优势,受到众多明星的青睐,也让很多明星规避了传统代言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其隐蔽性的操作手法,可用成熟来形容,不显山不露水的营销方式,在泛滥的信息流中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易为人察觉和诟病。

虚假广告害人不浅,尤其是虚假医疗、食品等广告。约束明星代言,使其不敢轻易做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作出规定。但微代言兴起,目前尚未将这一新形式认定为明星代言,因为它尚不属于代言的经纪范畴,且也无需签订正规经纪协议。如此难免泥沙俱下,虚假广告将会隐约其中,因而对这类现象也应着手规范。

在我看来,微博发言虽然有“烟花效应”——信息的碎片化容易很快消失,但名人、大V们动辄几十上百万的粉丝,其所发言也容易产生病毒式营销的效果,如果是问题产品,受害人数不会太少。所以,微代言也应视作一般广告代言,应当签署合约、履行责任。进而,对于像明星或大V跟朋友在微博聊天中提到某种商品自己用了感觉不错,这样非常隐蔽的代言,认定、追究责任也会容易得多。

福建 毛忠斌/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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