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最新原创> 正文

不能让“后悔权”仅仅写在法律上

2014-03-17 08:07 白 峰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从明天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除了天猫、京东、苏宁易购B2C电商平台之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淘宝等C2C电商平台。(3月14日《京华时报》)

把消费者的“后悔权”列入法律保护的条文之中,可以说是消费者维权的胜利,也是让消费者更有尊严之举。笔者觉得,用法律来规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电商的信誉,打造社会诚信,该点个赞。

可是,我们不能仅仅把“后悔权”写在法律上了事,更不能让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空欢喜一场。法律应被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切切实实体现消费者享受的实惠。时下,我们的法律条款很规范,也很到位,但就是执行难。将法律“束之高阁”,无处安放,有法律无执行,有规定无意识,将来法不责众,如何不让法律在执行面前尴尬?

因此,“后悔权”入了法,但法律贵在执行。一方面,执行者要严格查处不执行者,并且对其给予处罚,列入网络交易黑名单。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善于通过法律行使权力,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在社会上养成守法的氛围和习惯。一旦有人违法,社会各方都应群起而攻之,让那些心存侥幸者无处躲藏。

只有这样,才能让网购的“后悔权”不后悔,更会让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不再担心难执行,更会让新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