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带小孩选购文具,结果却被超市怀疑偷拿商品,近日家住同安区的李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时气愤不已。(3月9日《海峡导报》) 警报器响了,超市员工就怀疑孩子偷东西并检查其口袋;而且检查一无所获后,仍坚持不让他们离开!尽管负责人说应是警报器问题,为此道歉,但似乎不该就此结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应讨论一下该法律在此处是否适用,超市做法如果确属非法,那只有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才会让他们真正懂得尊重顾客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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