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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减刑腐败未必要专设审判庭

2014-03-07 07:22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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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防火墙”只要运用得当,不愁减刑、假释中的种种问题得不到遏制。至于要不要专设一个审判庭,真的不那么重要!

继中央政法委出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后,由河南法院首创,目前也是全国唯一成立的减刑假释审判庭也受到关注。

这次的“全国唯一”减刑假释庭,在全国性的规范刑罚执行运动中,虽然显得“正当性”和“适时性”十足,但要预言它的成功,还有待时间的考验。若是成功的改革举措,当从“全国第一”走向“全国推广”;唯愿这个“全国唯一”多年后不会仍保持着“全国唯一”。

当前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中的问题,主要是暗箱操作和违法操作,而不在于有没有专门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减刑假释案件通常是由法院内的审监庭来负责立案和审理的。没有证据表明,由审监庭来审理此类案件妨碍了司法公正。更换审理“门庭”的意义,至少从新闻报道中没有读到。如果是审监庭的法官数量不足,补充法官就是;如果是审监庭出了徇私枉法的坏法官,挂了个新门牌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就不会出腐败分子了吗?恐怕谁也不敢作这样的保证。

所以说,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关键,仍在于落实现有法律规定,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原则。程序公开、审理公开是暗箱操作、违法操作的天敌。

其实早在10年前,最高法院就曾力推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查。中央政法委上月下发的《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为防止权贵阶层“以权代刑”“花钱赎刑”,“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这一制度设计的指向很明确,就是要通过省级和中央政法相关单位的审查,来大大提高腐败成本,遏制地方保护。这诸多“防火墙”只要运用得当,不愁减刑、假释中的种种问题得不到遏制。至于要不要专设一个审判庭,真的不那么重要!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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