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法有这么几个亮点: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对不法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等。 都说人命关天,因而,但凡与人命有关的领域,法律制定得再怎么严苛,都应给予支持。就该修正草案来讲,增加处罚力度和实行“黑名单”制度,其实算是姗姗来迟的一个补充。至于事故的事前预防,无疑是很好的思路——将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诚如大家所知,法律修订得再严谨和完美,只有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和执行才有价值。就遵守安全生产法来讲,关键在于尊重生命,把人当人看。而尊重生命,首先要认同“生命无价”这一常识。如果你觉得这是高调的废话,那么总该承认“生命高价”吧! 回顾过往的许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会发现许多生命其实很廉价。在事故赔偿问题上,同命不同价已是老生常谈。当然,近年来各地开始调高安全生产的死亡赔偿标准,比如新疆,2011年的赔偿标准是60万元;山东去年则将最低标准调到51.51万元。但在美国,2010年食物与药品署对所在领域的死亡赔偿,是790万美元;环保署的标准则为910万美元。当然美国比中国富有,这么比不太合理。那么我们按人均GDP来算,去年,中国人均GDP大概是美国的25%左右。如果中国人的死亡赔偿能达到美国的25%会是多少?按790万美元算,是将近200万美元。 如果生命高价,我相信广大企业会把安全生产当成头等大事来抓。过往,我们经常听到的“不就赔十几万块钱么”,就说明很多财大气粗的老板把别人的生命看得很贱。所以要让安全生产法执行到位,还得有配套措施,比如提高死亡赔偿,比如强化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对于抓安全生产的意义,不言而喻。我们知道,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没抓好,既有执法不力和不作为的因素,也存在官商勾结问题。前面说到的“黑名单”制度为何一直没积极落实?依我看,恐怕涉及对知名企业的不正当保护。这类现象说起来便是重企业、轻职工。难怪,有地方政府给安全生产设立“死亡指标”——发生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市长停职或免职;也难怪云南省安监局曾向全省手机用户发短信报喜:“上一年全省各类安全事故死亡3592人,比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低271人,圆满完成了任务”。 不重视生命,就很难真正重视安全生产法。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只有以人为本,才能把一切事情办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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