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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特区更是执法盲区

2014-02-17 12:13 傅达林 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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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特区”的实质乃是“执法盲区”。与其他领域的公共治理失范一样,背后存在的大面积执法不作为,构成了法治中国必须强调执法的现实缘

由东莞引发的扫黄行动渐入佳境,正在按照舆论所期待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多地展开扫黄行动,也有望成为农历马年的一场唤醒沉睡执法的强劲风暴。尤其是在中央政法委自曝家丑、清理门户的背景下,扫黄的深层次阶段必然是执法系统的自我整顿、重塑权威。

通过东莞的行动,我们还需打捞起扫黄本身的法治意义,在执法系统的自我反思与整顿中,重新塑造人们对法治价值的理解与维护。因为正是基于执法,我们找到了东莞扫黄最重要的法治镜鉴。

先说说法治中国的背景。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法治中国的提出,包含着对当下中国法治转型的判断,即与以往依法治国时期不同,中国正从以形式法治为主的“立法中心主义”,转向以实质法治为主的“执法(司法)中心主义”。执法的地位更加重要,法律实施的效果较之立法的健全矛盾更为突出。而在现阶段,中国执法领域却面临两个困境:一是社会转型带来的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复杂多元,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不满会转移到执法中来;二是执法自身还存在大面积的缺失,尤其是常年积累下来的利益链很难短期内斩断。

这次扫黄就凸显出执法的上述困境。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日趋开放,性观念也多元,这必然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禁止卖淫嫖娼的看法。但是,立法乃是最大多数人的“民意决”,必须反映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以根深蒂固的道德伦理为基础。立法上是否应当为卖淫嫖娼松绑,或许可以展开更多的讨论,但无论如何,在法律还没有正式修改之前,任何观点都不能影响到现有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执法机关更不能以此作为懈怠的借口。所谓“东莞挺住”的言论,透露出与法律对着干的粗鲁与无知。

法律在认知意义上是开放的,人们自可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表达对法律进步的个人意见;在规范意义上法律却是封闭的,必须按照自身的规范逻辑运作。由此,东莞扫黄传递给社会的,首先在于明确了行为的法律界限。无论社会发展变化到什么地步,在真正的法治文明国家,法律必须得到尊重与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基于个人观点而视现有法律如无物。这是公民的自律底线,也是法治的基本标准。一些人无视法治常识,唱起“卖淫有理、色情无罪”之类的反调,即便有其逻辑也须留到立法场域中去表达,而不是借此指摘执法、冲击法治。因此,保持法治的价值判断力,守住现有法律的规则底线,乃是我们从扫黄中得到的第一个法治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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