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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中心别变成“劳教酒”装新瓶

2014-02-14 09:08 邓海建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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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

有河南南阳市民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记者发现在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机构,职能都是对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2月13日《新京报》)

盘点2013年中国法治进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意义深远。劳教的废止、信访的弱化,是公民权益更为接近程序正义的大势所趋。刑法早有规定,未被法律判处有罪的公民不得长期关押。从历史长河上看,人身自由,向来是法律正义的试金石。如今,一条配有“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图片的微博引发国内舆论地震,原因在于这样的机构设置,间接复辟了刚刚被宣告“死刑”的劳教制度。网友说得很犀利,训诫中心,不过就是“新型劳教所”。

事实上,驻马店市政府网站去年12月24日发布的一条“政务信息”显示,该市正阳县建立“训诫中心”是“积极探索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新路子”。该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在县公安局拘留所设立专区,成立县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该“政务信息”还称,正阳县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由专职训诫工作人员、非访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分别对其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并签字归档。可在公众眼中,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不过是非常态手段维稳的“创举”罢了。

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所言,此举不仅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更与新一轮司法改革对信访制度的定位相悖。法理而言,《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信访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如果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显而易见违背了上位法。此外,纵观《信访条例》的规定本身,也并没有隐含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许可与意思表达。简言之,信访是公民权利,训诫也不等于限制人身自由,在信访中的违法行为也完全可以用刑法等来兜底,那么,何苦专门建造一个训诫中心来管制信访上的纠结?

13日上午,河南南阳市委宣传部新闻科人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省里的统一安排”。这样的说辞,显然不能从法理与情理上说服民众的质疑与担忧: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恐怕不能知错不改,更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法外之地”。即便出于有序引导信访工作来看,这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特征的训诫中心,只怕也不会真正纾解矛盾、增益和谐。靡费财政又涉嫌违法的训诫中心,不需要问责吗?

劳教制度走了,信访排名散了,训诫中心却大有如火如荼之势,这是值得警惕的现实。“无期训诫”究竟存在不存在、地方文件有无违法之实……这些问题固然需要掘进,更重要的,还得从制度上扭转动辄管制私权的冲动,敬畏公民权益、固化法治理念,已经灰飞烟灭的劳教制度才不至于总被“借尸还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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