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布了全省开展超职数配备干部专项清理、“带病提拔”干部集中倒查和干部破格提拔集中自查工作情况,特别是对有问题的干部提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的确违反选人用人原则或者营私舞弊造成“带病提拔”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看一下许多落马官员的腐败经历,就会发现,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经历,既是一部腐败史,又是一部带病提拔史,有的甚至是一边不断被举报,另一边却不断被提拔。而更让人不解的是,一旦东窗事发,腐败官员固然难逃法纪的制裁,但那些不顾其“病情”、提拔这些官员的相关人等,大多数却能超然于事外。一手促成这种局面的相关官员,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说不过去。这同时又纵容了组织人事工作腐败,进而引发了其他领域更为严重的腐败,形成了恶性循环。 有数据表明,政府采购、工程承包、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和土地、城市规划这几个领域,是腐败最严重的领域。但跟其他几个领域比较起来,组织人事领域惩防腐败的力度偏弱,惩防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对于违规提拔“病人”的问责缺失,就是最突出的表现。 由是观之,湖北省委组织部的做法很有启示意义,在调查处理“带病提拔”问题时,不仅追究“有病”官员的责任,更要追究那些无视“病情”,违规提拔者的责任。毫无疑问,这能够警示那些在组织人事上有话语权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引导他们慎用权力,否则,就有可能因为用人失察、用人不当的不良后果而承担责任。 可以说,湖北省委组织部的这种做法是在组织人事领域建立倒查机制的有益尝试,作为一种尝试,既有开创、引领的意义,当然也还有完善和提升的空间。这方面机制的建设,至少还可以在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深度介入干部人事工作,尤其是在干部提拔任用方面。这既包括在事先预防的层面,纪检部门介入干部的考察工作,并且能够在最终的决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也包括在事后问责的层面,对于问题官员的“带病提拔”,主要应该由纪检监察部门来调查和处理。其二,腐败官员,除了要追究贪腐官员的责任,更要倒查机制,追根溯源,调查在其提拔任用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领导有无失察、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这应该成为处理腐败案件的“常规动作”、长效机制。治吏者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吏治清明才可以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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