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地方性立法的形式,率先制定告别行政执法“一考定终身”,为行政执法权套上了一个无形“紧箍咒”,无疑有助于防止权力的膨胀滥用。 根据广东省新修订的《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须按程序申领换发。要想继续行政执法,有关人员应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此外,对于“粗暴、野蛮”执法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有统计表明,在当下中国,大多数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然而,在“拿起手电筒照别人”的同时,执法者自身管理却是一个较少关注的真空地带。近年来,因为执法失当等问题引发的事件并不罕见,不仅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和权威,也造成了党群关系的紧张,影响法治社会的构建。 正是基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政治考量,去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郑重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广东省通过地方性立法的形式,率先制定告别行政执法“一考定终身”、实行“网上统考”、明确暂扣执法证和取消执法资格条件、网上公示执法证信息等规定,为强大的行政执法权套上了一个无形“紧箍咒”,无疑有助于防止权力的膨胀滥用,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当然,仅限于一隅的行政执法证方面革新,并不能与宏大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画等号。而且,从内容上看,这项地方性法规亦存有一些可供商榷之处。譬如,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从原来的2-3年延长至5年,执法时间延展了约一倍,是否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管?仅凭一个全省范围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能否达到“去粗取精”“大浪淘沙”的功效,是否还需要一个公示性的审核程序?法规中表述的“粗暴野蛮”应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又如何划定?此外,对于事实存在的行政协管员群体,如何才能有效约束他们的“隐性权力”?对于上述问题,还不能简单忽略,置之不理,须进一步给出明确答复。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过于苛责这样一个新事物。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艰辛进程中,这项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既是坚实有力的一步,亦是不无试水破冰性质的重要一步。可以想见的是,随着改革和立法的深入,还会有更多类似的法律“紧箍咒”出现,“掣肘多有”也将成为诸多行政执法者的切身感受,而这恰恰是法治要义所在。 本报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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