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1月21日《新京报》) 各部门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工作,直白说来,即对失职父母的监护权进行剥夺。这意味着,行政和司法将做衔接。一旦通过审议,警察接警遇到严重伤害儿童的事件,就可以直接转交司法进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实现监护人权力的转移。 在我们深远的传统观念中,孩子一直被当做父母的私有财产。俗语说,“人之发肤,受之父母”,“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管教子女之事上,更是不许“外人”介入。这便导致了一系列恶果,一些不负责,或者不够理性的父母虐待子女,给孩子们造成了难以磨灭的恶劣影响。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时间久了,左邻右舍也都晓得某家的家长在管教子女。但是,虐待案少有人管,虐童案难以根除,即使报警,警察也无可奈何。一者,涉事的孩子无处可去,福利院只能接受“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二者,对涉事的监护人惩罚过轻。未成年人法规定,“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劝解制止并不足以形成震慑力。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每个孩子拥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换句话说,生命权最大,那是自然法则。在自然法则面前,任何父母所谓的“养育”等权利都必须退而其次。亮剑失职父母,才能激活儿童权益。毕竟,没有惩戒法律也就没有震慑力。 当然,实现监护人的监护权转移只是激活儿童权益的第一步。有“爱心妈妈”之称的河南兰考人袁厉害家中发生火灾,其收养的7名孩子丧生。悲剧反映了我国福利制度的缺失。流浪儿童都无人照养,那实现监护权转移的孩子该谁来负担呢?反观欧美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其之所以完善,除了他们拥有完善的资金支持制度外,专门的儿童救助机构可以帮助受虐的孩子。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儿童局里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儿童虐待与儿童福利事务。他们每年都组织研究者对美国儿童虐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报告和解决措施。各个州各个地区政府都有一个组织叫“儿童保护服务处”,专门针对虐童事件做调查。没有人、财、物,如何能够将儿童保护的工作做精做细? 由此来说,趁此机会将儿童保护上升为顶层设计,显然更为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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