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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公民信访权折射官员心中有鬼

2014-01-21 15:58  崔恒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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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因签署息访协议后继续上访,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将当地访民方金木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给予双倍赔偿。在法律上,息访协议并非规范用语,而是政府解决访民实际问题,并以此换取公民息访承诺的手段,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和弹性。 (1月21日《新京报》)

因不履行“息访协议”继续上访,政府部门拿起法律武器向公民“讨说法”。这不仅鲜有耳闻,而且怎么看都有些别扭,“息访协议”本身也显得不伦不类,尚需用法律思维来厘清。“买断”公民信访权,折射官员心中有鬼。

“息访协议”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征地补偿安置,以及冲击国家机关罪名等相关问题,当地政府将不同法律关系甚或毫无关联的矛盾“打包”处理,并美其名曰“一揽子解决”。但如此“和稀泥”,突破法律一事一诉原则。一是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二是其有无依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事人的再度上访,似乎有力地回答了这两个问题。只能是政府的一厢情愿。

“和谐”是在矛盾的冲突中,双方及多方关系得到理顺,达到了一种新的平衡,绝不是用“真金白银”可以买得的。相反,这只能说明政府的心虚,不愿将自己的不端与不轨放到阳光下去“晒”,越位而为,是“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忽视了信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是与非、合法与非法、诉求有理与无理,而解决的仅是访与不访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在息访协议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例如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中,政府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有权与当事人协商处理,但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因冲击国家机关而获罪的问题,属地政府绝对无权干预当事人申诉,更无权用纳税人的钱为本不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事项“埋单”。

另一方面,息访协议本身效力也存疑。这是因为,公民在协议中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所支付的“代价”,是自己的诉讼和信访权利,而提起诉讼、进行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可能因协议而丧失。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也很难成立,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救济权利,不可能构成合法阻却当事人信访的正当理由。

政府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可见,政府以当事人“违约”继续上访为由主张双倍赔偿,也因此显得荒唐可笑,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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