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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婴者该严惩,弃婴者呢

2014-01-15 16:36  姜  洪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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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在渭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白衣天使伸出贩婴黑手,罪行令人发指。正如法院判决书指出的,身为医务人员,张淑侠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理由,拐卖多名新生婴儿,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应从严惩处。法院判决伸张了社会正义,维护了法律权威。

在众多报道中,笔者关注到一个细节:开庭前,一名被拐婴儿的父亲在囚车进入法院时追着喊,“张淑侠该枪毙”。而宣判后,这位父亲在接受采访时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从大喊“该枪毙”到对判决结果满意,反映了大多数贩婴案被害人亲属的心路历程。对被害者家庭而言,司法判决只是形式上的救赎,即便判处被告人极刑也无法弥补心灵创伤;对社会而言,公正的定罪量刑是震慑犯罪的前提,它能够将法律的权威深深印在每个人的脑海中,警示其他人切莫重蹈覆辙。

贩婴案主犯得到了应有惩处,其他相关人员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一项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对该案中其他有关人员何时得到应有制裁,公众有理由拭目以待。

更不能忽视的是,富平贩婴案也是弃婴案。法院审理查明,在张淑侠实施的6起拐卖案中,有家长出于婴儿有疾病等原因主动放弃婴儿的,也有受骗被动放弃的。按照法律规定,家长弃婴不是张淑侠无罪的理由。而无论是否受骗,家长都不能因孩子有病就将之遗弃。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遗弃婴儿的家长是否该以涉嫌遗弃罪立案查处,需要司法机关明察秋毫。但不可否认,弃婴处理的混乱也是贩婴案衍生的土壤,收养程序不完备,婴儿贩卖与收养极易结成畸形的利益链。因此,该案也给儿童福利机构等其他相关领域敲响了警钟。

由此想到很多地方启用的弃婴岛。对这一新生事物,很多人担心会鼓励弃婴行为,其实大可不必。打击的归打击,保护的归保护,设立弃婴岛的出发点是保护儿童权益,这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也不矛盾。只要相关制度完善,弃婴岛的保护功能就能得到充分发挥。

拐卖婴儿犯罪,侵犯的是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他人的家庭关系,是对人性的公然践踏,必须严厉惩处;而对于弃婴处理混乱、收养程序不严等问题的治理也要高度重视。只有完善“制度治理”并辅以“法律零容忍”,贩婴与弃婴的犯罪土壤才能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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