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榆中县公安局透露了“1·4”聚众哄抢橘子案的查处情况。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目前仍无哄抢者退赔,货主、车主依然为巨大损失焦头烂额。 “1·4”聚众哄抢橘子案,给社会道德造成很大冲击,影响很坏。对哄抢者的处罚,给了货主和车主一个法律上的交代。然而,3万多公斤橘子被哄抢,最终只有1000多公斤到了货主手中,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的基础上,还应依法责令哄抢者赔偿损失,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群体哄抢事件中,警方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可以从法律上对抢夺者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认定;但由于人数众多,场面混乱,涉及的具体数额,却很难认定,尤其是哄抢中被众人损坏的东西,具体责任更加难以判定。不过,侵权责任法已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这起哄抢事件而言,虽然每个参与哄抢者造成的具体损失到底是多少,难以精确认定,但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福建日报) ——湖北·王江涛 |
相关阅读:
- [ 01-14]四川货车翻倒上百村民哄抢后部分归还 警方刑事立案
- [ 01-13]制止“聚众哄抢”亟须“法责众人”
- [ 01-13]遏制哄抢,涉案人多也要处理
- [ 01-13]整治哄抢需先化解“破窗效应”
- [ 01-13]四川货车翻倒上百村民哄抢饮料 民警制止时受伤
- [ 01-12]甘肃榆中哄抢橘子34名参与者受到处分 保险公司将赔偿货主
- [ 01-12]甘肃4人哄抢橘子被行政拘留 货主称损失至少15万
- [ 01-11]甘肃榆中聚众哄抢橘子案34人受到拘留等处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