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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01-15 11:16  王江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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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榆中县公安局透露了“1·4”聚众哄抢橘子案的查处情况。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目前仍无哄抢者退赔,货主、车主依然为巨大损失焦头烂额。

“1·4”聚众哄抢橘子案,给社会道德造成很大冲击,影响很坏。对哄抢者的处罚,给了货主和车主一个法律上的交代。然而,3万多公斤橘子被哄抢,最终只有1000多公斤到了货主手中,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的基础上,还应依法责令哄抢者赔偿损失,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群体哄抢事件中,警方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可以从法律上对抢夺者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认定;但由于人数众多,场面混乱,涉及的具体数额,却很难认定,尤其是哄抢中被众人损坏的东西,具体责任更加难以判定。不过,侵权责任法已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这起哄抢事件而言,虽然每个参与哄抢者造成的具体损失到底是多少,难以精确认定,但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福建日报)

——湖北·王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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