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友近日实名举报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法官以“可改判无罪”为由索贿60万元,并上传了一段两名男子交谈的视频,称是法官尹丰文向他索贿的过程。天元区法院日前通过其官微表示,尹丰文已被停止职务,若帖文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乍一听来,“可改判无罪”这句话,竟然出自法官之口,司法判决又会否沦为“任人改扮的小姑娘”,的确令人担忧。不过,对于法官而言,其实本享有自由裁量权,根据自身的专业判断对于司法案例酌情判决,更是司法程序赋予法官的基本权力。 不可否认,“可改判无罪”,如果是出于法律公正性,对于误判错判的冤案进行纠错,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当“可改判无罪”,竟然成了法官向当事人提供的有价服务,而且还明码标价,如此可观的“司法商机”,无疑是对法律公平正义底线的彻底颠覆。 当“可改判无罪”竟然成为“司法商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已然成了公然索贿的权力倚仗,可见,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然成了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该判无罪的,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按要求付费,便被判成了有罪,而只要当事人还愿意掏钱免灾,便还可提供“改判无罪”的司法服务。如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确是相当自由。而相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案子如何判决,完全明码标价,挟自由裁量权以令当事人的钱包,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催生的“司法商机”值得警惕。法官自由裁量权为何会失控,相关的监督、制约与责任机制又为何付之阙如或形同虚设,或许才更亟待追问并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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