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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成为司法体制的中坚力量

2014-01-15 08:39  付小为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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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2014年政法工作作出部署。孟建柱指出,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健全干警统一招录机制,探索建立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机制,探索建立选拔既有法律素养又有实践经验的社会人才进入司法队伍的机制。

应当说,选拔优秀律师或有法律素养及实践经验的人才进入司法队伍,与目前的司法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一方面,尽管经过了多年的专业化建设,但必须承认,现有的司法队伍依然存在专业化程度不够的问题,这些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以让公民在每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司法改革首先要做的,正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而后者又以政法队伍的建设为前提。将具有丰富一线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纳入司法队伍之中,既促进了司法队伍的专业化,也有利于提升律师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地位。

从孟建柱的讲话来看,探索建立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机制,更大程度上是从健全和壮大司法队伍的层面来理解。然而,实际上,其对律师群体地位的提升意义也应该受到重视。

律师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个答案其实是不言自明的。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律师的定位并不完全相同,但作为独立司法人员的律师,无论在司法系统内部,还是社会层面,其地位都得到认可和尊重。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出于职业偏见或职业优越感,出现压制、打击律师的行为,进而影响到律师工作的开展,这些国家普遍实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制度,即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的取得、职位的流动上具有很强的互通性。至于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其律师地位相对来说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高,但把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并称为“司法三柱”,已经说明了律师所处的地位。

即使从个人权利的保障来说,较强的权利意识必然与一定的权利保护相对应,这个时候,精通法律、了解如何帮助权利受损者追索损失,或维护个人正当权利的律师显得格外重要。这也不难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法治程度发达的国家,其律师占到国民数量的相当比例。

反观国内,可以看到,律师在中国的地位有待提高。客观而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律师始终只是国家司法体制中的配角。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长期受到各种现实的阻碍;站在社会大众角度,不少人寻求司法公正的途径,仍然停留在期盼“包青天”或自学法律自我申诉的层面。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毫无疑问,律师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边缘性”地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作为不断践行经验的法律职业人,律师在一个法治国家必将发挥着中坚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从更深的层面看待建立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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