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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父杀女”亟待反思的是啥?

2014-01-14 09:25 武 洁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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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中午,11岁的小晴死在父亲的床上。她脖子颈动脉被割断,父亲罗某手中的菜刀,沾满了鲜血。在亲属看来,这场悲剧缘于那该死的“抑郁”。这名父亲,患有抑郁症10多年。案发前日,他曾带着妻女投水库自杀未果。(《海峡导报》1月13日)

父亲杀女,如此人伦惨剧,无疑令人扼腕。尽管“抑郁”父亲杀女,并不能混同于通常的家庭暴力事件来看待和处置,但是,对于这类惨剧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就只能任其发生,却束手无策。恰恰相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保护,向来是全社会的责任,并不能因为孩子的父母有病,孩子便只能接受不可预测的凶险命运。

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资格,本该有严格的授权与监管。在这方面,国外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其实都有着事无巨细的规定,一旦发现监护人身体不适,或是有可能对孩子的权益造成不利,都会被剥夺监护权,这种未雨绸缪的提前干预与保护,甚至往往看似有些过度。相形之下,国内在这方面做的,显然还远远不够。

而按理来说,一位患有抑郁症10多年的父亲,连自己的行为都不可控,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无疑是高风险的,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这位父亲本不适合再承担监护人的职责,甚至不应当继续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类似的风险早已曝出,就在案发前日,这位父亲还曾带着妻女投水库自杀未果。假如对于这些释放出的危险信号能够及早干预,这出人伦惨剧,原本有望得以规避。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抑郁症父亲杀女惨剧,其实更应引发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人资格的关注。如何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前置,对于存在风险的监护人及亲属,又该如何提前介入,并寻找替代监护者,或许更亟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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