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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抓小偷”的法与理都须硬气

2014-01-07 16:02 王传言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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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天罗地网抓小偷”将正式上线。在这一平台上,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那些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1月6日《京华时报》)

将小偷的嫌疑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供大家辨认,如此做法并不陌生。小偷偷窃危害了公共秩序,这固然可恨,但其也有必要的权利,包括其肖像权和隐私权。所以,南京警方开展网民集中努力,一起抓小偷的行动,在目的准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手段的法理硬气,如何夯实其群众基础,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从法律上讲,无罪推定应是既定规则。小偷偷窃的行为被拍摄到,因为影像模糊,警方可以经过排查,来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最终确认。为避免群众举报的恶意中伤,警方可以扩大搜查范围。但是,公权力的前进往往伴随这私权利的退后。在这一环节上,究竟该如何进行准确把握?这些思路需要法律来厘清。毕竟,嫌疑人仅仅是嫌疑人,其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尊重。而任意举报极有可能将无辜者推向有罪推定的陷阱,这显然是法律本身所不允许的。

从情理上讲,小偷小摸的行为尽管很可耻,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某个小偷属于惯偷,偷窃数额也已经达到刑事标准。那么警方再次发布协查通缉令便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一个犯了简单的错误的人,社会最应该给予的不是打击镇压,而是改正的机会。毕竟,不是所有的小偷都是惯偷;也不是所有小偷都必须进行刑事立案。因而,要处理好“网上抓小偷”在法和理之间的矛盾,还必须理顺两者的关系。

“网上抓小偷”,咋看咋不舒服。这背后存在着公权和私权的此消彼长。在这层关系中,公权的深入需要有法律保障,即公权须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私权更应该被保障,这是现代社会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准则。唯有当“网上抓小偷”兼顾起法律和情理的双重因素,让公权和私权都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这样的行为才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也才能推进得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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