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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为何不敢判乡政府败诉?

2013-12-27 08:56  王石川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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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开会,与会人员分成6个小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毫不避讳,直言热点问题。与会人员表示,法院有些时候甚至很难判下级政府败诉。

众所周知,“同级审”是当前行政诉讼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依赖当地同级行政机关,有时很难独立公正审判,于是出现了法院很难判同级政府败诉的“常态”。可现实中,居然存在县法院不敢判乡政府败诉的怪现象,实在令人愕然。原因在哪?原来法院报告要上人大会议审议表决,而乡长、镇长不仅是县人大代表,还是代表团团长,如果法院判他们败诉,可能在人大会上就得不到这个代表团的选票。

县法院不敢判乡政府败诉,会瓦解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此,法院不能因为选票而心存忌惮,或者留有私心,作为审判机关,有责任维护法律尊严,法官也应该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气概,既然身穿法袍,手持法槌,就应该捍卫法治精神,不辜负公众期待。

但是更应看到,法官确有苦衷,面对一些乡镇府可能存在的以不投票来“报复”法院,不是没有破解之道,一是减少乡长、镇长在县人大代表中的名额;二是对查实乡长、镇长有报复行为,应予以问责。此外,还应该全面铺开异地审判。根据浙江省高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台州行政诉讼实行异地审判后一年内,共受理此类案件81件,政府败诉率为64.4%,比上一年同期败诉率13.1%上升了近4倍。为何民告官胜诉率如此之高,就在于施行了“异地交叉管辖”,法官审判时不受干扰或者受到的干扰较少。

值得提及的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明确提出,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如果真能通过并推广,势必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的现象。但是,切莫乐观。异地审判不是万能药。有委员已经表达了担心,“异地管辖”在第一年、第二年有效,到第三年就无效了,A地政府会通过各种关系找到B地的法院,让法院不要受理该地的案件。但凡稍微洞悉官场的玄秘,就知道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人财物脱离,被视为破解行政诉讼难的一个“利器”。此外,有委员建议,从行政审判体制上进行改革,并加强检察院对法院不受理案件的监督。检察院的垂直管理体制,能更多抵御干扰。法律还应该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不受任何政党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诸如此类建议,一旦被采纳,对推动审判独立大有裨益。

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只要依法审判,县法院不仅可判乡政府败诉,还可判同级政府乃至上级政府败诉。当然,法官的底气既来自沛然不可御的正气,更来自密实而有效的制度支撑。制度强劲有力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减少乃至绝迹了,那些行政权力才不敢把法院当作奴婢或工具,导致司法权并没有真正独立于行政权。

王石川(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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