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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民告官“三难”要消解权力磁场

2013-12-24 17:34 叶祝颐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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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幕,会议首次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最后修订的,而且它是一部“民告官法”。该法实施23年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 最高法某法官曾坦言:“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成为普遍现象,基层法院的一审功能几乎形同虚设(12月23日,《法制晚报》)。

司法是“终极救济”,是民众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众穷尽办法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才会诉诸法律,才会“告官”。“民告官”官司本应由法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出司法审查。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民告官”官司不仅立案难、审理难,即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往往执行不了。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行政机关应该配合法院办案,维护政府与司法公信力。“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司法权威,使依法维权成了奢侈品,导致不少人“信访不信法”,拿着执行不了的判决书去上访。

修订《行政诉讼法》,给政府违法行政戴上紧箍咒,扫清“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法律障碍,无疑很有必要。但是,换个角度看,“民告官”的官司立案难、审理难,特别是执行难。除了法律不健全导致了这种“难”之外,更重要的是,不少“民告官”官司背后闪动着权力的魅影。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怪,权力干预法院依法办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法院虽然具有独立审判权与执行权,但是在现实制度语境下,法院的人财物配备都有求于地方政府。对于涉及政府的案件,法院不愿立案,不敢秉公审理,即便依法判决了,也不敢强制执行。因此,除了完善《行政诉讼法》以外,关键要斩断非法干预法院办案的权力黑手,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

为了打破法院对民告官案件“执行难”的僵局,不少地方都在想办法,此前不少地方法院还掀起了“反规避执行风暴”。有的地方还对执行难的民告官案件实行“一把手包案制”。河南商丘、驻马店、信阳等市的市委书记自发承包执行难案件,结果市委书记承包执行难案件,效果立竿见影,河南柘城县委拖欠当地群众8年之久的印刷款很快执结。法院数年执行不了的县委老赖,市委书记一个电话就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市委书记“包案”执行,对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减轻法院的执行阻力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领导“包案”并非法院执行案件的正常路径。领导工作千头万绪,要做的事情还很多,他们的主要精力肯定不能放在帮法院执行案件上面。领导给下属“打招呼”、“下命令”,执行几个有代表性的民告官案件倒还可以。面对那么多难啃的机关老赖骨头,领导不可能事必躬亲,一一包办。事实上,除了领导亲自过问、督促的案子以外,许多民告官案件成了烂尾新闻。何况,领导干预法院办案本身也不合法。

治病先要探源,权力干扰造成的“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到底难在何处?从长远来看,让法院人财物独立,预算单列,摆脱政府的束缚,执行民告官案件真正做到铁面无私,应该是治本之策。让人欣慰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为解决“三难”埋下了伏笔。但是,法院人财物独立、预算单列,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

在法院人财物尚未独立的现实语境下,加强权力约束,减少权力对法院办案的干扰,督促政府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也是现实选择。比如,河北省曾发文严查党员、公务员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显示了权力自觉意识,对非法干预法院办案者具有警示意义。如果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深入“官心”,权力运行机制健康,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并得到认真落实,干扰法院办案的权力磁场逐步被法律制度的力量消解,“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状会被逐渐打破,司法公信力也会逐渐得到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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