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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明确公务接待的“法律责任”

2013-12-10 11:37 邓子庆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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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12月9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公款滥吃滥喝成为公务接待中最被社会诟病的问题,不仅造成巨大浪费,接待人员也为其所累。如果说《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过,是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转四风行动,那么《规定》的出台,则是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补充、细化。从本文上看,《规定》对2006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应该说,此次印发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时代变化,体现了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疑问则是,《规定》固然更为严格、细化,但它真的就能成为医治公务接待问题的灵丹妙药吗?在笔者看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宏观层面去反思缘何2006年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没有很好地贯彻下去。

从逻辑上讲,一项标准未能充分落地,要么标准本身不完善,容易让人钻漏洞,要么标准尽管很明朗,却因缺乏刚性约束力导致标准被无视。基于此,如果说之前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制度本身不够完善,导致接待标准在执行中被钻漏洞,那么《规定》则较好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但另一问题却是两部规定都没有正面解答的,即公务接待标准制定得再严密,逾越标准了又会怎样?很明显,这个问题不能被准确、科学地解答,再好的标准终将被架空。

这又回到一个常识性问题,即制度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而保障实施就少不了严厉的惩戒机制。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包含“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它的作用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情形者给出相应的处罚——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律义务履行的倒逼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这一思路出发,人们自然要问,《规定》只告诉大家如何搞公务接待,却未明确违反《规定》又当如何?如此,又如何保证《规定》不因“罚酒三杯”而丧失生命力?

都知道,改革开放之初,曾执行过“四菜一汤”等接待纪律,但由于缺乏刚性的问责制度,最终这一纪律逐渐消亡,教训十分深刻。而对比国外乃至香港等公务接待规定,无不有着严密的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新西兰住房兼渔业部长因违规购买两瓶葡萄酒被勒令辞职;前香港廉政公署一把手汤显明因“喝茅台”受到戒奢警告……这些都提醒我们,好的规定难以落实,问题未必在规定本身,而在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惩戒机制——违规成本过低,常导致规定形同虚设。

基于此,《规定》要想不落入在执行中走样、扭曲之窠臼,甚至沦为一纸空文,就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只有让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承担严厉的不利后果,《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震慑力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笔者但愿各地针对《规定》精神因地制宜,在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标准的同时,尽快出台相应的细致且严密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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