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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期限是对事故调查的敦促

2013-12-04 08:29 单士兵 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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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调查,不仅要强调及时性,更要强调公开性。60日内提交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敦促,同时,也是一种提醒。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提交;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也就是说,从今往后,发生重大事故,在60日内必须拿出调查报告,让公众看清事故发生原因,以便进行有效问责。这样的时效性规定,无疑让公众抱有很多希望。及时提交报告,本身就是敦促与约束,相关部门也就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介入其中调查取证。

重大事故危害性大,给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究其原因,很多也不是因为天灾,而是人祸。这种人祸,往往又与资本无良与权力失范有关。也正因如此,过去对重大事故的调查,经常会因为遭遇某些资本与权力联手设置的种种阻碍,迟迟难以公布,有时甚至不了了之。等不来真相,自然看不到有人为之负责。

现在,为事故调查设定时效性,无疑让人充满期待。真相来得越早,正义才不会迟到。当然,面对重大事故调查的60天期限,人们最大的诉求,还是最后呈现的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保证足够科学、公正与客观,来满足公众知情权,来作为还原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最重要依据。

不难想象,对于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来说,这样的调查期限,会成为他们寻找规避责任的重要时间节点。如果责任主体通过设置重重关口阻碍调查,通过造假欺骗手段来掩盖真相,就很容易使调查结果发生扭曲。这实际就要求,重大事故调查,不仅要强调及时性,更要强调公开性。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当前九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其中文件明确提出,2014年将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种种事实也都表明,在重大事故发生之后,事情的议程设置很多时候并不掌握在公共话语权那里。各种相关主体在不确定的时间节点发布的信息,往往会混淆视听,加上公众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相关信息并不对称,就容易在一定时间内出现各种小道消息,让民众形成积怨,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为此,在对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就很有必要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来满足公众知情权,使公众参与监督,避免最后拿出来的调查报告只是自说自话。

60日内提交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敦促,同时,也是一种提醒。在这样的期限内,如何确保调查主体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如何保证调查过程的透明性与公开性,还应该有更多细化的制度规定。事故调查报告也只有及时、公开、客观、公正,最终呈现的结果,才不会成为文字游戏,才不会敷衍民意,才能成为问责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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