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民生巷议> 正文

让“看得见的正义”体现在判决书中

2013-11-26 09:03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将解疑释惑的关卡前移,让“看得见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才是司法公正的常态化路径。

在昨日召开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依法核准死刑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此前媒体将此案与吴英案做过对比,认为同是集资诈骗案,判决结果不同,有失偏颇,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表示,曾成杰罪行极其严重,吴英案未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不同。

以答记者问的方式来为一起死刑判决解疑释惑,这不寻常。在这不寻常的背后,一是曾成杰案曾经沸沸扬扬,法院备受质疑。二是司法公开正当其时,最高法院更应率先垂范做好标榜。从此次的答记者问来看,最高法院较之早前的微博回应,更全面、更详尽,也更有针对性。这也说明,作为司法原则的司法公开并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一次性应对。在具体的个案中,司法公开往往是一个过程。微博或是快速回应最佳载体之一,但绝非司法公开的全部。

但不管是短小的微博回应,还是长篇的答记者问,只要是个案回应,都得立足于裁判文书。舆论或公众的质疑,往往是对裁判文书的质疑。裁判文书是法院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公共产品。如果裁判文书本身就能为当事人和公众解疑释惑,涉案舆情危机自然能降低到最小限度。

无论是从司法公正,还是从司法效率来考量,强调裁判说理都应优先于判后释疑。裁判文书要说理,这也是司法改革十余年来得到各界普遍认同的多数共识。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曾撰文指出,优秀裁判文书应具备“五理”,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参考,清理是作料,文理是工具。这五者有机地统一于裁判文书之中,哪怕不能说服利益相关人,也能最大程度取得公众的支持。

最高法院多次发文推动裁判文书说理,近年来,不少判决在说理上明显得到强化。但也应看到,仍有一些法官不愿说理,而以千篇一律的“本院认为”等笼统带过,直接给出案件结果。还有一些法官不敢说理,总觉“言多必失”,害怕说理多了容易被当事人或公众抓到漏洞。这本质上还是信心不足,责任心不强。

裁判文书体现法官的智慧,是“看得见的正义”。一孔可以窥全豹,一份裁判文书也可以看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追求。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上,光有言论上的倡导是不够的,还应以制度来保障优秀的裁判文书得到鼓励,而那些糟糕的、不说理的裁判文书及其背后的法官则应承担责任。

将解疑释惑的关卡前移,让“看得见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才是司法公正的常态化路径。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