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22日,事发地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不过,此事似乎并没有就此平息,对于警方的处理,蒋某某及家人表示不服。她仍坚称是被小孩撞倒的,为了自证清白,她甚至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他们也将申请复议。如此,公众的同情心发生了分化。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这位老太到底讹诈人没有呢?(相关报道见A10版) 首先,警方作出“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结论,这是警方一家作出的结论,这种结论可以作为治安处罚的依据,但不能认为是这一事件的最终法律结论。老太一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当然,老太一家也可以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小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可以认为是这一事件的最终结论。 从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似乎更支持公安机关的结论,即三名小孩并没有撞倒蒋老太,是她自己跌倒的。因为,除了三名小孩都证实自己是搀扶老太外,警方还找到了三名证人证实三名小孩的说法,而老太则只有她一人声称是三名小孩撞倒她的。从证据上讲,无论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诉讼证据,老太都明显处于劣势。尽管老太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但法律并不相信赌咒,而是讲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讲“优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讲“排除合理怀疑”。你如果不能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除非老太在诉讼中能找到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证人,或者能找出当时倒地的录像(例如事发地的摄像头或者路过的人拍摄的录像),否则,我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要在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法律最终结论恐怕也是支持警方的结论。 不过,即使是法院最终支持了警方的结论,那是否说明蒋老太一定就是故意作秀,所谓的赌咒就是一种表演呢?我认为,即便是有很多证据证实三名小孩的说法是真,也不能认定在客观真实上老太说法就一定是假,尽管老太是撞倒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警方也好、法院也罢,他们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只能说是一种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站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在事发后还原的一种“真实”,证据越多,就越接近于客观真实,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本身。所以,我们只能认同法院作出的结论,却不能百分之百排除老太被冤枉的可能。这是建设法治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我们只能依据证据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作出判决。正如彭宇案一样,尽管他认为他是冤枉的,法院的判决却作出了不利于他的法律结论。 所以,对于“摔倒讹人案”,我是这样看的,法院如果支持了警方的结论,那么在法律上三名小孩是胜利了,也能支持更多“雷锋”站起来做好事,但不宜对蒋老太过多地作道德上的否定评价(万一她可能存在1%的冤枉可能性呢)。另外,对于这种搀扶跌倒老人引发纠纷的事件,警方应当多介入调查取证,在法律上多帮助一下那种做好事的公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杨涛(江西 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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