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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我举报还审判“正大光明”

2013-11-25 07:16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责任编辑:林锦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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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官自我举报之前,案件当事人已经申诉了7年,从淮北市中院一直到最高法,错案纠错程序的启动之难可想而知。

在司法改革力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的背景下,安徽一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新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徽省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将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该案,同时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当年承办的案件究竟是否错案,在没有官方最终的法律裁定之前,我们尚不能擅做定论。不过从媒体报道的案情看,诸多疑点证明该案的定罪结论很不牢靠:其一,提请批准逮捕书出现重大时间上的误差,这是客观事实还是书写有误?误差意味着被告人在刑拘之前一周,提请批准逮捕书就已写好,其中隐含的“未审先定”的可能性不可不察。

其二,在主办检察官和检委会一致认为无罪的情况下,案件仍然被坚持起诉到法院,背后是否受到举报人所说的外来干预?

其三,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为何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却完全逆反作出有罪判决?这种根据一审事实与证据得出的有罪结论,背后的推理逻辑何在?

上述疑点都有待公正的调查,而隐含在这些疑点中间的共同问题是,法律所设定的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功能,则可能在更高权威或更实权的力量干预下,完全变作了反面的“相互配合”。而很多实际的教训都证明,这恰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该案被重启调查的路径也值得反思。据称,在主办检察官自我举报之前,案件当事人已经申诉了7年,从淮北市中院一直到最高法,错案纠错程序的启动之难可想而知。而检察官选择在退休之后直接向最高检举报,其中需要深思与考量的内涵更是颇为丰富。如果真是一起某力量干预下的错案,那么立足于当地的司法体制进行纠错便难上加难。

最高院11月21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重点细化了独立行使审判权、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疑罪从无等问题的衡量与执行标准,尤其是规定法院不再参与公安部门与检察院的“联合办案”,点到了实践中司法问题的要害。从长远看,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必须真正回到宪法设定的框架中来,在充分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相互制约,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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