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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他人效仿”不该是抗诉的理由

2013-11-13 16:48 张楠之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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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禄劝一男子建设养殖场租给当地一家公司搞养殖,因养殖场处于昆明“一湖两江”禁养流域,该公司主动搬迁获得了100余万元补偿款,该男子以自己未获得补偿款为由,将这家公司和禄劝农业局告上法庭,并在一二审中打赢官司,但却遭到检察机关抗诉。禄劝县农业局代理人称,“他获得补偿将会给他人效仿”。(11月12日中新网)

这一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是法院的事,这里不须赘述。倒是禄劝县农业局代理人的说出的抗诉的理由,颇值得玩味。所谓的“他获得补偿将会给他人效仿”,说明,禄劝县农业局算的不是一笔法律账,因为,其抗诉的原因之一即“担心别人效仿”本身,就与法律无关,而只与其部门利益有关。所以,该县农业局算的其实是一笔经济账、赔偿账。

在这场官司中,如果只是禄劝县农业局这样一个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输了,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毕竟,政府职能部门原本就应该做到依法行政,既然输了官司,就要服输,不管有多少“效仿”者,只要人家仍然打得赢官司,那就一律赔偿好了。虽然赔偿用的也是纳税人的钱,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没有受损,法律的权威性没有受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没有受损,与支出的“学费”相比,仍然是划算的。

但是,如果在这场官司中,输掉的不是禄劝县农业局这样一个政府职能部门,让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了最终的判决,为了让政府部门免于支付原本应付的赔偿而枉法判决,那么,输掉的就是法律。从而,法律的权威性受损,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受损,而这些损失,是多少金钱都买不来的。

抱着这样的心态,禄劝县农业局其实是把与其对簿公堂的被拆迁户当成了“刁民”,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而且,其也不关心对方的诉求是否合理,而只在乎满足了这一诉求之后会不会带来“效仿”。按照这样的逻辑,很难想象其在日常工作中会严格做到依法行政,而不是依利益行政。

很多民告官的官司之所以民败官胜,除了民本身证据不足或要求不合理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有政府部门“担心别人效仿”的因素在里面。在这种心态支配之下,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会通过行政权力来影响司法判决,或者在败诉后拒绝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而一些地方法院,也常会为了照顾地方政府的利益,为避免引来“效仿”者,而枉法判决。

合乎法律的判决是不必惧怕引来“效仿”者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好的判决原本就应该引来“效仿”者,尤其是在民告官的官司中,民一方的胜诉,应该甚至必须成为别人“效仿”的样本。如此,才能推动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增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心,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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