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别忘了冀中星的诉求
2013-10-16 07:34:27来源:长江日报责任编辑:林雯晶我来说两句 |
15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此案的判决结果尚存争议,比如引爆爆炸物是主观故意还是无心过失,以及量刑是否过重等。但让危害公共安全的人付出法律代价,这理应成为社会共识。无论有多大的冤情,以此方式表达诉求,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不过这场判决绝非正义的终点。6年的徒刑是冀中星在“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中所付的法律代价,判决冀中星固然是维护正义,但查清冀中星所受的不公,也是需要维护的正义。 冀中星在2005年被打致残,真相至今扑朔迷离。冀中星指控是东莞厚街新塘村治安员殴打所致,并就此进行了长期上访,最终无果。诡异的是,既然当地警方认为冀中星指控的与治安员无关,那么警方为什么不追查凶手,反而救助冀中星10万元,让冀中星保证今后不再上访?凶手依然逍遥法外,单凭经济补偿不代表正义的实现。 更让人费解的是,因为这场爆炸,冀中星的遭遇已全国皆知,当年的乘客龚明照也现身为冀中星作证,指出其确系被治安员殴打致残。舆论倒逼下,东莞警方在8月底承诺进行核查。但时间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似乎没有进展。 冀中星在机场非理性维权,威胁到公共安全,也践踏了社会正义,他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所遭遇的伤害和不公,也不能付之流水。 |
相关阅读:
- [09-17]首都机场爆炸案当庭播放视频 冀中星感谢警察救助
- [09-17]首都机场爆炸案开庭 冀中星出庭
- [09-18]冀中星躺着受审否认故意制造爆炸 感谢警方救助
- [10-12]首都机场爆炸案15日宣判 冀中星致残案尚无结论
- [10-15]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一审宣判 冀中星被以爆炸罪判刑6年
- [10-16]冀中星获刑6年 喊“有炸弹”量刑时获酌情考虑
- [10-15]“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一审宣判 冀中星被判刑6年
- [10-16]冀中星一审获刑六年 法院认定系故意引发爆炸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