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长达14年之久的基本稿酬标准,终于得以松动。23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发布了关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修订内容,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将有望从目前的30元至100元,提高到100元至500元,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则有望由目前的3%至10%,提高至5%至15%。(9月24日北京日报) 消息一出,旋即引来热议一片。事实上,关于稿酬或涨稿酬的消息,多年来可以说多达N次,而关于这方面的热论更是多达N的X次方倍。遍观这些新闻或议论,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如何涨、及时顺利兑现问题, 而不是稿酬该不该涨的问题。 但是,就有人在“稿酬该不该涨”上纠结。这次“涨稿酬”消息发布后,就有媒体刊发论者《涨稿酬并非好事》的文章认为,有人拿鲁迅的高稿酬呼吁涨稿酬,不具代表性;文字是商品,其价格当然由供需即市场决定;所谓稿酬过低根本就是个伪问题;对于市场化的媒体以及作者而言,政府制定的稿酬标准毫无意义;涨稿酬对初出茅庐的写者不利。言外之意,政府主管部门不该干涉、制定稿酬标准。在此,笔者不想说文人相轻,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采稿率啥话都能说、都敢说之类的话,只想提醒一下,这有脱离实际之嫌。 不可否认,从根本上说,文字是商品,媒体也是市场化的主体——文化企业。但问题是,只要是商品和企业,其交换价格就不能进行政府干预了吗?这显然值得商榷。 对于竞争充分完全市场化的商品和企业,包括价格在内的行为,政府的确不宜过多干预,比如服帽、水果等行业。但对于竞争不充分的企业,比如油气、水电、药价、银行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的同时,政府就应进行必要的加工等干预。还有,劳动力也是公认的商品,但各级政府也根据实际制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因就是在这些交换关系中,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在相关商品交换议价过程中,相对方并没有或完全决定价格的最终权利。这是保护弱者的必要举动,目的就是让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最大化。 再说文字与媒体的关系,尽管我国的媒体已经进行市场化改革了,但很大程度上还带有创办、用稿、付酬的垄断性。大多情况下,媒体用稿付酬,最多是提前定好标准,至于作者满不满意没得商量;甚至很多时候,事前并不明确文字价格,而是事后“看着给”,随意性过大,至于外媒的给付稿酬标准的压力,十分有限。要说竞争,这充其量是十分有限的竞争。这也是一直以来我国稿酬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样,文字作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而相关媒体至少在文字议价上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对其进行一些最低稿酬标准限制,是必要的。而论者“名气大的作者,即便写得烂,文字依然供不应求,稿酬也高。没名气的作者即便写得再好,可能也无人问津,很多时候能给点稿费就不错了”的说法,也更有力证明这样做的必要性。这已不单单是金钱关系,而是牵扯我国文化能够真正长久繁荣的问题。 还有,如果文字(作者)和媒体确是单纯市场关系,那为什么此前还有媒体及媒体人大力呼吁对图书进行价格立法保护?而且,此前网友一致(直)挞伐的关于一些媒体采稿不给稿费、少给稿费、慢给稿费等问题,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媒体在文字(作者)和媒体这对交换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对其进行稿酬最低给付限制,更显必要性。 说来说去,人们热议“涨稿酬”,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媒体采稿一定要给付作者具体多少的金钱,而是渴望在媒体采稿与发放稿酬这一问题上,能够拥有更多的、充分的议价权、知情权、获得报酬权、追偿权等,再不济也要有效的拥有后三项权利。明白了这一点,所谓的市场问题、报酬过低问题等,在此次“涨稿酬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就不会是一个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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