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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究竟为了谁?

www.fjnet.cn 2013-09-26 18:09 刘 霞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9月18日,审计署分别通报了重庆、甘肃、云南、四川、陕西、江西、湖南、湖北、河北9省市(每省市5个县,共计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初步统计,45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的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约达16.27亿元,此外审计还发现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违规下达征收任务等一系列问题。(9月20日,新华网)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是让超生家庭付出经济成本,补偿超生人口所增加的社会成本,以此达到遏制人口膨胀的作用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谓的强制性是指,对超生家庭要强制征收其补偿性费用,而不是强制规定征收任务。部分地区竟出现了“下达征收任务”现象,说得通俗易点,就是出现了规定地方必须要有超生的家庭,必须征收到一定费用的现象。这不是在遏制超生,而是在鼓励超生。这是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背道而驰的行为。

作为增加政府对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初衷,是遵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起到控制人口数量,补偿社会公共资源不足的作用。然而,在这次审计中,审计署却发现,一些地方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却并没有将其用在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而是把征收到的经费存入私人账户,报白条账目。严重背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初衷。笔者认为,我们坚决不能姑息放纵这种无视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应当对其从严处置。

那么,各地征收标准为何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第3条第2项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合法情节的严重性,确定征收数额。”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虽然标准是统一的,但是征收的数额存在不一致。我们应该对症下药,加强征收制度的完善,加大信息的公开,保障民众监督权的实施,让计生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 责任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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