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别“光说不练”

www.fjnet.cn 2013-08-28 08:56  刘楚汉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来说两句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期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新草案拟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然而,虚假广告常有,而真正承担连带责任并受到处罚的明星却几乎没有看到,以至于一些人似乎已经忘记了这条法律条文的存在。很多人把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成新规,大概与此也不无关系。

之所以出现执行难,从司法实践来讲,更多是由于对明星在代言过程中的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对产品质量把关的,应该首先是各级监管机构。如果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共同认定产品“合格”,明星个人又怎能发现其“问题”以及广告的“虚假”呢?然而,明星的广告效应不可忽视,如果明星通过广告代言为广告厂家赚足了眼球,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菲的代言酬金,却在代言产品出现问题,甚至严重危害时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于理不通。

其实,广告制作和发布涉及很多环节,需要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并不限于代言的明星,同样应该包括广告公司、发布媒体等制作或传播机构。而且相对而言,认定明星代言的责任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责任认定反而比较容易。看看现在的一些电视购物广告,药品可以包治百病,手机可以免费随意拨打,实际上无须专业机构,很多普通观众都能发现其中存在虚假夸张的成分。打击这些虚假广告,制止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到底是不可为还是不愿为呢?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