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岂能成非法搭售停车位的“通行证”
www.fjnet.cn 2013-08-14 17:20 乔子轩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按说,政府提供人才保障房,对有才无房的人来说是莫大的好事。可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允许保障房和车位两种商品搭售,不但违背以房吸才、留才的建房本意,而且与我国法律精神和相关规定相悖。 人才保障房性质属政府限价商品房。对于商品,消费者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保障房与车位是两个产权,两种商品。享受购房资格的人才,理所当然享有买或者不买车位的选择权。政府也好,开放商也好,均不能随意剥夺。 龙岩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汤先生回应说,如果觉得车位太贵,可以不买房子。听起来,道理十足,可对不愿购置车位的购房者来说,若想购房就必须购买车位,在交易中根本没有任何的选择权利。更何况,强行搭售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强行搭售,可依法追究开放商法律责任。 开发商之所以敢违法强行搭售,根本原因在于有政府文件为其“撑腰”。众所周知,政府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可诉,但是制定出台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有关机关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开发商依据一个违法的政府文件,搪塞购房者,显然站不住脚。 当然,保障房价格低廉,相对开发纯商品房,开放商赚得的确少了,甚至赔钱,这是一家企业应该承受的市场风险。面对风险,企业应该有担当,政府应保持理性,不能以违法为代价,为企业盈利颁发“通行证”。否则,势必让惠民政策打折,有悖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害莫大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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