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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月票”折射行政执法监督缺失

2013-08-13 10:58  余明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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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月票”就可以超载不被罚,这样的事就发生在河北。早在2008年,河北省交通厅就曾规定治超人员不准以约定形式收取费用后允许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然记者调查发现,在河北永年县和邯郸县,“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永年县的路政、运管和治超站打包价为3200元,邯郸县价格是1550元。(8月12日新京报)

如此明目张胆开“超载月票”,将权力变现、明码标价、大搞“执法经济”的,并非永年县和邯郸县新创和独创!早在去年,河南淮滨县就被媒体曝光为超载车辆罚款开“月票”;再早一些,河南安阳和江苏宿迁也被曝为超载车辆罚款开“月票”。自然,如此执法犯法,被严肃处理也是正常。问题是,像这样的“超载月票”或者说违法执法,为何就能堂而皇之地大量和长时间存在呢?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通常说的行政执法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据此,依法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或者说罚款,一是应在违法(超载)行为发生之后实施;二是应区分每例违法(超载)行为的情节,选择对应的罚款额度,而不应采取罚款一刀切的办法;三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如发现违规、登记违规、作出初步处罚决定、告知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等。

此次的“超载月票”,每张罚款单虽然票据使用正确,所载违法事实也客观存在,罚款依据也不错,但这样貌似合法的罚款,事实上却是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一事一罚”原则,而且涉嫌“假想执法”,即没有真正事实依据的执法,完全落入了“执法经济”的窠臼。《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超载月票”属于严重的执法犯法,亟须纠正。

而“超载月票”或者说违法执法,能够堂而皇之地大量和长时间存在,不但说明超限超载执法单位及领导等内部监督缺失,导致违法执法不能自纠外,而且也有力说明了就连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外部监督),如当地的人大、纪检监察、纠风、检察院等也一起失职缺席监管,从而使规范行政执法的有力防线再一次瓦解。而这样的一再集体缺席行政执法监督,才是“超载月票”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无疑, “超载月票”意不在减少交通违法,也不在维护交通安全,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将权力变现,搞执法创收,大力发展“执罚经济”。为了创收,什么执法程序、法律规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这些全都可以忽略。“超载月票”不仅反映了相关执法者的无知和大胆,更表明了行政执法监督一旦缺失,是多么的不堪。“超载月票”不但令行政执法蒙羞、政府颜面扫地,更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法制权威黯淡无光。

就这些意义讲,严处诸如“超载月票”之类的行政执法犯法,固然紧要,但更重要的是,营造或者说编织一个有力的合规行政执法监督大网,更紧要和意义重大。否则,没有或缺乏监督的行政执法权力一旦“撒野”,即便今天的“超载月票”在关注下被治理了,保不准明天、后天还会出现“某某月票”。而这,或许才是我们今天讨论“超载月票”折射行政执法监督缺失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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