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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有界定 才能与监督不抵触

2013-08-06 10:06:24 欧木华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王丽云   我来说两句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后,该条例在网友中引起了一些热议。有网友对《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内容进行质疑,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8月5日《大河报》)

仅从条例内容来看,我以为河南的这个规定并没有什么问题,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条例没有考虑到网络反腐的现状。而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并不抵触的观点,尽管从逻辑上看是正确的,但从百姓的切身经验来说,条例的这种“保护”,肯定会和网络反腐有所抵触,对于这一点,应该正视,并寻求解决之道。

这几年,网络反腐风生水起,但严格来说,网络反腐的门槛其实很高,现在网上一些文字举报基本引不起关注,前几年流行“有图有真相”,但图片是真是假还很难说,因此,目前网络反腐基本要有视频才能引爆舆论监督,毕竟,视频作假难度相当大。河南的管理条例禁止公共场所视频公开,很有可能架空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

不抵触的理由是“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后,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这话看起来正确,但纪检和司法机关每年接到的举报多不胜数,能否及时办理还很难说。实际上,为何存在网络反腐这一新生事物?正是因为通过纪检等举报的渠道并不给力,而视频一上网,舆论哗然,反而可以倒逼纪检、司法部门公正从速处理。

因此,简单地说不抵触,其实难以说服民众,但另一方面,河南提出的保护公民隐私也是正当的。这里面的矛盾该如何处理?笔者以为,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应该对公民隐私作出分类界定。普通公民的隐私应该严格保护,但对于掌握公权力者,其隐私权不能被过分强调。比如官员嫖娼,这就不能仅仅算作隐私,而应当成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公共事件。

再者,我们应该追求监督的准确性,但不能推至极端,认为百姓监督必须百分百正确。根据国际惯例,掌握公权力者,应该让渡一定隐私,对于误解、错误的监督也应包容。

河南的管理条例如果对普通百姓隐私与官员隐私作分类界定,可能会更好,不作界定,确实有可能出现问题官员搭乘保护公民隐私的快车躲避监督的情况。另一方面,纪检、司法部门应该在处理举报上更公正、效率更高,如果纪检、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给力,网民们也不会对视频上网倒逼调查产生依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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