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会携器官“逼捐”,源于管理不明
www.fjnet.cn 2013-07-09 16:17 张天鸿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据媒体报道,广东、江苏等多地红会存在要求医院认捐来换取器官捐献资源的现象,一例器官甚至要捐10万。红会称捐款用于对捐献者进行救助,医院认为地方红会对捐款账目没有公开。中国器官资源多掌握在地方红会手中,卫生部研发的计算机分配系统仅能调控1/3的器官。(7月8日 新京报) 诚如红会所说,红会捐款是用于对捐献者进行救助。这看似有理,却于法无据。 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条例规定得很清楚,地方各级红会起的只是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等辅助性的工作,而不是器官资源的管理工作,“越界”管理器官资源这事,本身已属职权越权。 条例第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这也可以看出,人体器官捐赠首先是无偿的,是不允许买卖的,红会以器官资源作为医院捐款的交易筹码,就是属于变相的买卖,非法的“等价交换”,更属违法。 说到底,我国器官资源管理工作不明确,才是根本原因。器官资源如何管理,我国目前可以依据的只有一部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名义上是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而实际上却是“托管”给了地方红会,以至于地方政府与红会之间,权属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不到位,才会出现某些个别地方红会携器官“逼捐”的情况。 还有就是器官捐献的程序和补偿机制都没能在这部条例中得以体现。红会称捐款用于对捐献者进行救助,但红会却没有及时公布这些捐款救助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捐款信息是应该主动公开的。一旦公开透明,公众也许就不会产生误解,误读。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某些个别红会“带血”的交易,应该被及时叫停。否则,谁还愿意无偿捐献呢?这有违捐献者的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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