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过几道关
www.fjnet.cn 2013-07-05 08:22 李星文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如果各级法院都能按照这样的思路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就能进一步提升素质,干好工作。当然,制度层面的问题也需要抓紧研究解决,一方面通过顶层设计来规范程序,另一方面也要守护程序公正,避免司法犯法。” 昨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短期内难以改变,许多案件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说起来只是普普通通九个字,做起来往往遇到巨大的阻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时经常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各种势力和各种主张都会通过自己的渠道施加压力。概括起来,法官遇到的干扰大体分为三类:关系干扰、人情干扰和金钱干扰。 人立身社会,既是独立的个体,也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官也不例外。有的人是法官的上级领导,有的人是法官的旧日同事,有的人是法官儿子的老师,有的人是法官妻子的亲戚……他们有的是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直接当事人,有的是直接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或者亲厚好友,有的与当事人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他们都希望法官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判案,至少也是对自己一方有所倾斜。他们或者用批条子的形式来提出要求,或者用上门说合的方式施加影响,或者使出“苦肉计”逼迫法官就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是人情社会,人的一生中总会欠别人的人情,也会被别人欠下人情。可能是少年时从别人手里得到过关键救济,也可能是成年后在别人麾下得到了破格擢升,还可能是自己的家人在危难之际得到了雪中送炭的帮助,反正谁都有自己发自内心感激的人,谁都背负着人情债行走世间,法官也不例外。当他主审一个案件,而一方当事人恰好是他的“恩人”时,问题就来了。“恩人”期望法官的判决有利于自己,而且通常也不惮于向法官表达这种愿望,法官就会面临情法两难的局面:枉法,破坏了司法公正;不枉法,可能背上忘恩负义的骂名。很多时候,这不是一道轻而易举的选择题。 毫无疑问,金钱对独立审判构成的干扰更大。因为金钱不只是能够单独腐蚀法官的意志,而且往往和关系、人情混搭在一起,构成一套组合拳,让意志不坚定的人无从逃避。“无利不起早”是很多人的人生信条,而金钱在包裹情谊的蜜糖后会降低收受者的罪恶感,也增加他们的安全感,进而彻底改变审判的进程和结果。 所有这一切都是对独立判案的干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每每奏效。事实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中蕴涵了形形色色的腐败,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除了因为个人运作而造成的对独立判案的干扰,还有些与制度设计有关的干扰因素。比如说,法院系统的人员薪酬和办公经费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法院兴建办公大楼同样需要地方政府批地、批钱,经济命脉操之于人,面对地方保护主义就硬不起来,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可能大打折扣。再比如,某些地方在面对一些所谓“敏感”案件时,事先召集公、检、法三家开会,形成“未审先定”的决议,事实上也架空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周强的讲话抓住了重点,既要求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也要求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如果各级法院都能按照这样的思路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就能进一步提升素质,干好工作。当然,制度层面的问题也需要抓紧研究解决,一方面通过顶层设计来规范程序,另一方面也要守护程序公正,避免司法犯法。总之,法院越是能排除干扰,就越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独立审判权行使得越好,各种干扰也就越是不敢上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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