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西岸时评 > 最新原创> 正文

殴打行车中的驾驶员可否规定公诉?

www.fjnet.cn 2013-05-27 17:37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5月25日上午,在南宁市一辆89路公交车上,一名年轻力壮的男子上车之后没有投币,临到站时被女司机说了两句,该男子竟然一拳打断女司机的鼻梁,随后扬长而去。事发后,公交车一度失控,被打女司机忍住疼痛把车停好。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南国早报,5月26日)

本人不是法律人士,没有能力从司法角度说事。因此希望有法律专家对某些引起大众关心的事件进行司法探讨,或者想从司法角度提出问题,希求得到法律专家的关注和解说。众所周知,行走中的机动车如果发生意外,无论对于车内的乘客,还是道路上的行人、非机动车乃至机动车,都会带来巨大的危险。人命关天之事,岂能为所欲为。

上公交车自觉投币,本是乘客的基本义务。乘客没投币,驾驶员要求投币,乘客本该立即弥补投币并表示歉意。可是这壮汉非但不投币,还把女驾驶员的鼻梁打断。真是不知天下有“羞耻”二字。如果这一拳打在女司机的额头上致其晕倒,如果这女司机在剧痛和羞辱中操作失误,那么这辆公交车将会怎样在大街上横冲直撞?后果多严重?

据知“警方已介入调查”,“打人男子目前还没有找到”。公交车上不是有录像吗?为什么凶手这么难找?岂止是“调查”?难道不该“通缉”?这是否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疑?女司机可以报警要求找到凶手并自诉告到法庭,但这事显然不能局限个人纠纷,而是给大众带来潜在危害,故可提起公诉,且女司机不能撤诉。

当然,司法重结果。这次由于“女司机忍住疼痛把车停好”,没有酿成大祸,但是治安管理法及其执行中,对于伤害、干扰行驶操作中的司机、抢救操作中的医生的行为,应当严格禁止、严厉惩罚,国家司法的主导原则上可否将此类事件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特此求教于专家。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